档案利用制度
一、档案范围:本馆保管的档案分为向社会开放,限制使用和从严控制使用三类。
(一)向社会开放档案范围: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的一般档案,及未满三十年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
(二)限制使用档案范围:自形成之日起未满三十年及已满三十年,但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其它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
(三)从严控制使用档案范围:
1、档案形成单位移交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2、未解密的密级文件。
二、利用档案手续:
(一)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
1、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身份证、介绍信等),均可利用开放的档案;
2、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查取个人及其亲属的档案,需提供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方可查阅;
3、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为其他目的而利用开放档案,需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方可查阅;
4、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资料,根据《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二)限制使用档案的利用手续: 凡要求利用尚未向社会开放的档案,需持立档单位介绍信,明确利用者的身份及利用档案的目的与查阅内容。
(三)从严控制使用档案的利用手续:需持立档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内容,并有立档单位的领导签名,经本馆审核后方可查阅。
三、其他规定: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在本馆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查阅者通过查阅《杭州政报》或者直接登录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hz.gov.cn)检索浏览,获取所需政府信息。
(三)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写明需申请的单位及内容,提供申请材料后,由工作人员转递给相关公开义务人予以答复。
(四)婚姻、职称等民生档案异地查档跨馆申请必须由本人来馆办理,审核通过后填写表格,七个工作日内前来我馆拿取档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
(五)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本馆负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我馆档案出证提供免费复印,为保护原始档案的完整性,查阅者每人每天调阅实体档案不超过30本,复印不超过30张,若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增加数量的,经本馆负责人审核后方可获取;若需批量复印的,请提前进行申请预约,获取时限以具体情况而定。
(七)本馆人员只能查阅与工作相关的档案,查阅其他内容,需按规定提供介绍信或工作函件。
(八)对于影响本馆工作秩序,干扰、妨碍他人的利用者,本馆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利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