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效果登记制度
第一条 利用者利用档案完毕,接待人员要及时进行利用效果的收集工作。
第二条 凡利用者利用档案即时取得效果的,要请其当场填写利用效果。
第三条 利用者在利用档案后,无法当场确定利用效果时应将“利用效果登记表”带回,并尽早寄回本馆。
第四条 接待人员要与利用者进行联系,催缴“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五条 对于利用档案作为凭证,在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事例,凡单位利用者,须盖上单位公章,以作证明。
第六条 本馆接待人员对收回的“利用效果登记表”,应及时整理,按年度装订存档。
第七条 对利用本馆档案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事例,接待人员要定期进行筛选、整理,并编写“档案利用效果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