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规范管理指导意见》提出 “十一五”期间全省村民委员会基本实现规范建档
发布时间:2006-09-25
近日,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委农办、湖北省民政厅联合向全省印发了《湖北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村民委员会档案是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履行职责和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做好村民委员会档案规范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发展。《通知》要求: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制度,做好村民委员会文件材料的积累和归档工作;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妥善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目,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要建立综合档案室,采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档案;加强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将综合档案室建设成档案信息图书资料等文化活动场所,实行一体化管理。《通知》明确界定了村民委员会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通知》要求:县级档案、民政、农办及相关涉农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结合业务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的指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把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作为指导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村民自治示范和各项创建活动中,对村级档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经常予以检查、指导。各级农办及涉农部门要将档案工作列入农业农村工作的整体规划和职责范围,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给予指导、帮助和扶持,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全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建档的目标,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文/饶柏先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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