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要为每个村民建档案 服务新农村建设
发布时间:2006-10-12
今后,浙江的每个村民都将拥有自己的档案材料。浙江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决定将行政村档案工作纳入村规范化管理要求和各项建设内容,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党组织、村委会及群团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行政村形成的档案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归村民个人所有,均受法律保护。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档案局日前发出的《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凡是由行政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或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村委会应设立档案室,对本村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具备统一保管条件的行政村,其档案可暂时由乡(镇)代管。行政村档案按门类可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包括产品档案、设备仪器档案、基本建设档案、科学研究档案)、村民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等。
其中,村民档案指行政村和上级部门针对村民,以及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村民档案材料在形成后3个月内归档,以户为单位,一人一册,一户一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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