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档案管理条例 会议等结束后60天移交档案
发布时间:2007-06-12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覃燕燕)近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简称修订后的《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作出了档案移交时间提前、重大活动结束后60天移交档案、电子文件要归档管理等新规定。这些新规定较好地适应了我区档案现代管理的需要。
针对我区对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建设和管理监督力度不够的现状,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组织或者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所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针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等,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档案机构应当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档案信息网络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范标准管理电子档案。
修订后的《条例》作出了档案移交时间提前、重大活动结束后60天移交档案、电子文件要归档管理等新规定。这些新规定较好地适应了我区档案现代管理的需要。
针对我区对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建设和管理监督力度不够的现状,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组织或者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所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针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等,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档案机构应当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档案信息网络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范标准管理电子档案。
信息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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