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档案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是指以我局为被告,法院开庭审理的我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以下统称案件)。
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案号为判断标准,不同案号的案件属于不同案件。
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未经开庭审理径行裁判和法院组织调查、询问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局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参与领导班子分工的局务会议成员等。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对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均应出庭,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我局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
第五条 下列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一般不得请假: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案件;
(四)法院裁定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五)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的其他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选由我局办公室会同业务指导处(法制处、行政审批处)确定;相关出庭案件材料等准备工作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处(法制处、行政审批处)做好指导、协调和审核。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应达到60%以上。局年度一审案件总量超过10件的,正职负责人至少出庭1件;超过30件的,至少出庭2件。
第七条 对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我局应在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并附备案报告。
第九条 局业务指导处(法制处、行政审批处)应在每年的8月底前对半年度、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并向市法制办报告。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旁听、学习培训和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通报、报备、分析、报告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因执法不规范、化解矛盾纠纷不力致产生大量行政诉讼案件或消极对待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致产生恶劣影响,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要依纪依规予以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还应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档案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杭档发〔2013〕49号)同时废止。
2018年9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