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对涉密档案秘密变更等工作提出要求
近日,山东省档案局、省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档案部门做好涉密档案秘密变更和解密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全省各级档案部门、档案形成单位做好涉密档案秘密变更和解密清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档案部门、档案形成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涉密档案秘密变更和解密清理工作对推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外开放利用工作,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通知》指出,涉密文件在归档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时应在《归档文件目录》中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解密条件,按规定程序经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核同意后一并移交。同时,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对应归档文件逐份标注信息公开标示;涉密档案在移交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前,按照“谁定密、谁解密”原则,由进馆单位档案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档案秘密变更和解密清理工作,编制涉密档案移交目录,明确涉密档案的原密级标识、保密期限、秘密变更和解密意见等,按规定程序报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核,以书面公函形式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已经移交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在达到开放期限前(一般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30年),由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在各级保密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有计划地分批进行档案秘密变更、解密和开放鉴定工作。
《通知》强调,要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好涉密档案秘密变更和解密清理工作落实。各级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加强沟通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涉密档案秘密变更和解密清理工作依法依规、扎实有效推进。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7年5月22日 总第3069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