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档案利用指南
一、形成机构
名称:桐庐县各医院
隶属关系:隶属于桐庐县卫计局
二、档案内容
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 | 1997年至今 | 1997年-2017年的相关病历档案 | 申请人是患者本人,提供其本人身份证;申请人是患者的代理人,提供患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患者委托书;申请人是死者的亲属,提供亲属身份证、相关关系证明材料。 | 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综合档案室 | 0571- 64636205 |
桐庐县中医院 | 1991年至今 | 1991年至今的住院病案 |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患者代理人的,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代理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出具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公安、司法机构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 桐庐县桐君街道广场路70号桐庐县中医院门诊5楼病案室 | 0571- 58500895 |
桐庐县妇幼保健院 | 1998年至今 | 1998年至今的住院病历信息 |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桐庐县妇幼保健院门诊5楼医教科 | 0571- 69962065 |
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 | 2003年至今 | 2003年起的病历档案 |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为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的,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 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病案室 | 0571-6463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