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杭依办〔2016〕1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特制定《杭州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6日
杭州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意见》(浙依组办〔2016〕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杭依办〔2016〕11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以自愿为原则,经市档案局聘任,兼职从事对杭州市档案局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等适用本规则。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法制处)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支持档案法治建设;
(二)热心公益事业,熟悉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
(三)热心支持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刑事处罚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从新闻媒体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档案学会等社会人士中选聘。市档案局每期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数一般为3至5人,具体人数由业务指导处(法制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市档案局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面向社会发布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公告,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员范围;
(二)对应聘人选进行审核后形成拟聘请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人员,由市档案局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
第六条 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应邀参加市档案局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含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二)参与重大行政案件的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三)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档案法治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的权利:
(一)对市档案局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解;
(二)经市档案局同意,根据监督需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档案法制工作会议和相关业务培训;
(四)按要求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了解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办理情况;
(六)根据工作安排对市档案局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评价。
第八条 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二)保守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职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四)反映违法行政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五)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从事、参与有损于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或与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六)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监督活动,应当回避;
(七)不得以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九条 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3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满自然终止。
第十条 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
(三)滥用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由本人向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法制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根据市档案局的工作安排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日常工作、生产、生活中发现市档案局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口头或书面向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法制处)提出,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法制处)应当参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二条 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法制处)负责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一)组织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根据需要对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三)收集和汇总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转交和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四)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大众通报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市档案局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市档案局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对市档案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施监督情况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向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法制处)提出书面反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