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出台《办法》规范价格认定档案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认定档案规范化管理,确保价格认定档案完整、真实和安全,发挥价格认定档案的凭证作用,前不久,福建省档案局、省物价局联合出台《福建省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价格鉴证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规定,立卷归档工作按照“谁认定谁负责”“一事一档”原则,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从价格认定事项受理之日起收集与价格认定有关的文件材料,在价格认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对资料进行筛选、检查,划定保管期限,并进行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案件承办人及时归档,确保案卷的规范性、完整性。
《管理办法》要求,涉嫌违纪案件的价格认定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涉嫌刑事案件的价格认定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重大认定事项为永久;涉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诉讼、复议案件的价格认定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涉及治安处罚案件的价格认定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涉及国家赔偿、补偿事项的价格认定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涉及行政征收、征用的价格认定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成立由机构主要负责人、业务办理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等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价格认定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处理意见书。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利用、保密制度,严格利用档案的审批与登记手续,详细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原因等内容。省级价格认定机构永久保管的价格认定档案,应在本单位保管满20年后,按时向省档案馆移交;市、县(区)价格认定机构永久保管和需要保管30年及以上的价格认定档案,应在本单位保管满10年后,按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管理办法》强调,对违反本办法拒不归档或者拒不移交价格认定档案,对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或者泄露档案秘密,对涂改、伪造、出卖价格认定档案,对擅自抽取、撤换、添加、赠送、交换价格认定档案等违规情形,将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7年8月17日 总第3106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