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服务社会化”与“档案社会化服务”辨析
作者简介:黄霄羽,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主要包括外国档案管理、档案学基础理论、中外文档管理比较、女性魅力研究。曾在美国马里兰大学研修、在加拿大卑诗大学做过访问学者。主持或参加了国家、省部级多项课题研究,出版4部专著,编写6部教材,发表百余篇专业论译文。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级多项专业奖励。
笔者近日应邀为某高研班讲座,主办方将主题确定为“档案社会化服务”。受命之后,笔者依据自身对国内外档案利用服务的研究积累,认真准备了题为《国外档案部门社会化服务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的讲座提纲。不料主办方审阅后,提出他们期待的讲座主题更偏重于社会上一些专业部门提供的档案服务,包括代整档案、代存档案、帮助档案数字化、档案咨询等内容。笔者与主办方沟通之后,又精心准备了题为《国外商业性文档信息服务的有效尝试与我国开展档案社会化服务的思考》的讲稿。主办方特别安排了一天时间,邀请笔者为学员提供了上述两个讲座。在讲座后的讨论中,几位学员代表从不同角度谈及对档案社会化服务的思考。有的持赞同态度,并介绍了本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经验;有的则大力反对,甚至提出了“向档案社会化服务应紧急叫停”的观点。热烈的争论引发了笔者的思考,由此写下本篇短文,对“档案服务社会化”与“档案社会化服务”两个概念进行简要辨析,并就各自含义和使用范围提出一孔之见。
档案社会化服务目前是我国档案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其实践活动不仅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笔者以“档案社会化服务”为关键词在百度和谷歌上搜索,发现搜索结果中既有各地档案部门开展社会化服务的经验介绍,也有一些专业论文。笔者再以“档案服务社会化”为关键词在百度和谷歌上搜索,发现搜索结果就以专业论文居多。笔者之所以对“档案社会化服务”和“档案服务社会化”两个概念进行辨析,是因为这两个概念存在混杂使用的现象,因而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分歧。
无论是“档案社会化服务”还是“档案服务社会化”,核心词都是“档案服务”。提供档案服务的首先是档案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就是公共档案馆。从国际范围来看,档案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源起法国档案工作改革。法国1790年出台的《国家档案馆条例》规定国家档案馆每周对外开放三天;1794年颁布的“穑月七日档案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国所有公共档案馆实行开放原则。自此之后,公共档案馆向公众开放并为公众服务成为国外普遍遵行的一项原则。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一向重视档案馆的社会化服务,这种服务是指公共档案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专业服务。这里有两个关键词需要指明,一是公共性,它界定了档案馆的公共属性;二是社会化,它明确了档案馆的服务受众。在国外,只有公共档案馆才具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法定义务,私有档案馆不在其中。与国外相比,我国档案馆的开放进程较晚。1980年党中央制定了“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直到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才为我国档案开放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我国档案馆也十分重视档案服务,但档案馆为社会民众服务的热潮是从进入21世纪才形成的。由于政务信息公开浪潮的推动,我国很多档案馆普遍开展了已公开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不断加大馆藏开放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公众服务,为民生服务。
如果基于公共档案馆的立场来理解和界定社会化服务,笔者认为更适合选用“档案服务社会化”这一概念。因为它以档案馆为基点,直接指向档案馆提供服务的对象,更易于清晰指明档案服务的一种方向,揭示档案服务功能的一种特征。如果下一个简单的定义,笔者认为“档案服务社会化”指的是由档案部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专业服务。这是基于我国现实,档案室虽然没有为公众服务的法定义务,但不少档案室也积极开展了为社会服务的行动。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档案服务社会化可以涵盖所有档案部门面向社会提供的服务。
从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经济成分日渐多元,逐步涌现了文档管理的多元化需求。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一种提供文档管理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机构——档案中介机构应运而生。文献显示,沈阳、浙江、上海等地最早在1992年就出现了档案信息服务中心、档案事务所、档案咨询中心等档案中介机构。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世纪90年代末,全国已有100多所档案中介机构。时至今日,我国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更加迅猛,不仅名目繁多,而且覆盖地域范围日渐加大。档案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在我国被视为档案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很多涉及档案社会化服务的论文均与档案中介机构及其服务相关。笔者以为,档案中介机构提供的是一种商业性、社会化的专业服务,这是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区分的。这种商业性、社会化的专业服务机构并不是我国的首创,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就首先出现了类似机构。据资料显示,1948年美国建立了第一家商业性文件中心。经过60余年的发展,商业性文件中心在国外成为提供商业性、社会化的文档管理和信息服务的服务型企业,并且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行业。
如果基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理解和界定档案社会化服务,笔者认为更适合选用“档案社会化服务”这一概念。因为它以社会分工为基点,侧重强调档案服务的专业属性,更易于突出档案服务的专业性、专门化特征。如果下一个简单的定义,笔者认为“档案社会化服务”指的是从社会分工角度出发,涉及档案管理的专业性、专门化服务,一般为有偿服务。
如果不对“档案服务社会化”与“档案社会化服务”进行辨析,有人可能从档案中介服务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化服务,或者从档案部门的立场来界定社会化服务,这样就容易导致概念不清、分歧丛生。如果能够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和使用范围,就可以将档案服务区分为基于档案部门的服务社会化和基于社会分工的档案社会化服务,两个概念的区别主要在于“档案服务社会化”有着明确的承担机构——档案部门,而“档案社会化服务”无需界定明确的承担机构。俗语说,名正方易行事。概念理清了,方能更好地开展实践工作和理论研究。这正是笔者写此文的初衷,不当之处还望读者指正。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0年1月25日 总第1957期 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