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浙档〔2004 〕 55 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
为了大力宣传档案工作,进一步增强社会档案意识,为加快我省档案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经研究,决定9 月份在全省开展“档案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活动主题
主题一:全面推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服务民营经济新飞跃。
主题二:大力推进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二、宣传活动内容
(一)关于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宣传
1、宣传《档案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条文。重点宣传档案工作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宣传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保护档案的义务和利用档案的权利。
2、宣传民营企业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3、宣传全省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座谈会精神。
4、宣传本地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5、宣传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先进典型。
(二)关于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宣传
1、宣传王刚同志关于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座谈会精神。
2、宣传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场所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3、宣传各地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内容、办法和效果。
三、宣传形式
1、省档案局计划在 9 月份举办 “民营企业与档案工作”网上答题竞赛(具体方案附后),请各级档案部门组织发动广大民营企业的领导、档案人员积极参与。
2、各级档案部门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悬挂横幅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民营企业档案工作。
3、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媒手段和开展上街咨询、悬挂标语、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
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档案宣传月”活动,加强领导,认真策划,周密部署,落实措施,责任到人,使“档案宣传月”活动真正取得实效。各地开展“档案宣传月”活动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省局法规宣传处沟通联系,联系电话:(0571 ) 85117882 。
浙江省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