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局关于2017年度档案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17号)等文件规定,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委员会拟于2018年5月底召开2017年度评审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符合《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329号)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浙人社发〔2012〕117号)文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人员需持有有效期内的档案副研究馆员业务考试合格证。
省档案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档案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统一组织业务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送审材料须在工作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按照“评聘结合”的规定,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须提交《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企业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三)参加档案专业和公需课程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培训需在近3个年度累计达36学时以上,且参加过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时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研究成果不作统一要求,只作为评审时个人综合能力的参考。
二、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用网上申报评审系统。申报研究馆员:要求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报送纸质材料;申报副研究馆员:统一在网上报送(其中《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需网上、纸质都报送),网上和纸质的报送材料必须一致。
纸质材料报送: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各市、县(市、区)的申报材料需经市档案局和人社局审核,省直单位的申报材料需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报送省档案局。对无主管部门企业的申报人员,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经市档案局和人社局审核后报送省档案局。
网上申报:申报对象通过“申报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填报,经单位审核后按规定流程报送;市、县(市、区)人社局,省、市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账号通过“管理服务系统”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档案局。具体报送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评审对象的资格审查申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填入《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三、 报送材料要求
(一)申报对象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2018年5月31日。
(二)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并按规定程序送审。各单位应把好材料审核关,对申报者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全信息公示”,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省档案局在评审前后都将对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并由申报单位和省级主管部门或市档案局、人社局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 ,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送材料具体要求及所需表格见附件。
(五)截止时间。各市及省直单位评审材料报送省档案局,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
四、论文鉴定
突出工作业绩与能力导向,适当降低对论文的要求。申报研究馆员的要求公开发表论文3篇(或著作1部、论文1篇,不限于在核心期刊发表);申报副研究馆员的要求公开发表论文2篇(或著作1部,不限于在核心期刊发表)。其中参评研究馆员的2篇论文(或著作1部、论文1篇)和参评副研究馆员的2篇论文(或著作1部)的专家鉴定工作由省档案局统一组织,鉴定结果供高评委评审时参考。申报人员提供鉴定的论文(著作)由各市档案局和省直单位统一上报至省档案局,论文复印件需含杂志或著作封面、刊号、目录及论文正文,著作为原件。上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
五、申报纪律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六、证书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管理,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及高级职称业务能力考试合格人员、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对历年省级制发的信息准确完备的资格证书也可下载打印;对遗失的往年发放的纸质证书,不再补办纸质证书,可由持证人下载打印电子证书作为更换。
附件:
浙江省档案局
2018年1月23日